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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金融腐败,我省一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3-08-28 15:40:4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惩治金融腐败,我省一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这个“一把手”涉三宗罪领刑19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高质效办理每一件金融领域新类型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办案指导。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广安市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入选。

  

  据悉,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为主题,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均为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较强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对依法惩治金融腐败具有示范指引作用。

  

  基本案情

  

  7年间多次不正当履职牟利

  

  2015年初,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急需资金周转,但因不符合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无法从银行申请获得贷款。

  

  2015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通过融资中介介绍,决定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方式融资(简称非标融资)4亿元。随后,叶某通过某投资公司将某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包装为4亿元的理财产品,并联系四川某农商银行、河北某农商银行出资购买。两家银行要求某某公司为该4亿元理财产品提供担保,叶某遂找到时任四川省乙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某某,希望该银行为该4亿元理财产品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同时承诺按照保函金额的2%给予宋某某好处费。

  

  宋某某明知乙农商银行经营范围不包括出具融资性保函,未通过调查审核,未经集体研究,私自决定以乙农商银行的名义出具4亿元融资性保函。截至案发,某某公司无力支付4亿元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乙农商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目前,四川某农商银行1亿元本金及收益由某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产逐步偿还,河北某农商银行已就3亿元本金及收益偿还问题起诉乙农商银行,案件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2018年,宋某某在担任四川省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甲信用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为避免其在乙农商银行任职期间帮助某某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标融资的事情案发受到牵连,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叶某、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商议,以叶某、孙某某二人控制的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名义向甲信用联社申请贷款。

  

  为了规避甲信用联社对企业贷款授信额度超过4000万元应上报上级联社进行风险审查的监管要求,宋某某决定将大额贷款分解为多笔不超过4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在叶某等人申请贷款后,宋某某违规提前向本单位企业部、信贷管理部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不做实质审查尽快办理相关贷款。宋某某向叶某、孙某某二人的关联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4.128亿元。截至案发,上述贷款本息逾期后无法收回。

  

  2013年至2019年,宋某某在担任四川省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乙信用联社)、乙农商银行、甲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叶某等人在贷款融资、工程承建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962万元。其中,按照出具保函金额2%收受叶某所送财物800万元。

  

  一审领刑19年,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由广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经查阅卷宗材料、听取调查人员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对证据调取、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一是补充完善宋某某主体身份证据,明确职能管辖主体,查明宋某某案发前所任职的信用联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宋某某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工作,属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二是查明涉案相关企业注册资本中均没有国有资本,宋某某的职务不具有“从事公务”性质,提出宋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开展审查工作,包括查明宋某某发放贷款中的“违法点”、乙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以研究论证超越职权出具保函的行为性质。

  

  2020年5月20日,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以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宋某某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发放贷款是否系宋某某个人决定等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质证和答辩意见。一是宋某某明知乙农商银行无出具融资性保函资质,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以乙农商银行名义出具融资性保函,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尽管乙农商银行不具有出具融资性保函的资质,但是其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其出具保函的行为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紧密相关,且难以为善意第三人所明知,其超越职权出具保函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交易安全、银行信用,也给银行资金带来巨额损失风险,侵害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所保护的法益。二是宋某某明知相关公司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仍和贷款申请人商议规避相关规定提交贷款申请,同时在贷款发放各个环节,宋某某作为单位“一把手”提前给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不做实质审查尽快发放,使得本单位信贷审查核实职能形同虚设,最终,贷款的发放是其利用职务便利推动的结果,是其个人意志的体现。

  

  2020年12月31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9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一审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广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某某违法犯罪时间长、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及多项主要业务,反映出相关金融机构存在关键人员、关键岗位监管不力,关键环节把关不严等漏洞。2020年7月12日,检察机关向甲信用联社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相关违规人员、警示教育干部职工、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一把手”监督等建议。甲信用联社对此高度重视,对22名相关人员作出行政记大过、警告、免职、调离岗位、撤销党内职务等问责处理,采取措施收回贷款90余万元,轮候查封担保人资金2261万元,召开全员案件警示教育大会,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贷款三查”等制度。

  

  指导意义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所涉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资本,所从事工作不具有“从事公务”属性的,相关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农村信用合作社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在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前,系由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本社职工自愿入股组成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性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其管理人员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此类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其行为定性和所涉罪名作出准确认定。一般应当根据其所在信用社的股权结构进行判断,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资本,所从事工作不具有“从事公务”属性的,相关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不具备出具保函、票据等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票证出具条件及程序有严格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内部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有出具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于明知所在金融机构不具备出具金融票证资质,仍为他人出具相关金融票证,属于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行为人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依法定罪处罚不仅是刑法的应有之义,也符合常情常理和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符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应依法予以认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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