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伟) 近期,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一陈姓青年主播签订网络直播合同后,发生违约行为而引发纠纷,被要求赔偿1万元违约金。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某传媒公司的诉求。
据了解,今年19岁的陈某来自外省。今年7月与什邡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需按约向陈某提供直播及短视频等相关培训材料,以及在陈某直播时提供经纪人后台跟播服务,合作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直播时长和相应收益分配、结算方式及周期。
协议签订后,陈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直播3天后便擅自停播,且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申请退出该传媒公司所运营的直播工会,3天直播共计收益101.33元。事发后,某传媒公司认为陈某的擅自停播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承担1万元违约金,将陈某诉至法院。
什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中违约责任约定内容包含“若乙方(陈某)产生违约行为,需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自提收益、补发的分成收益和短视频收益以及甲方(某传媒公司)的前期实际投入费用”。甲方主张的1万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一、解除双方于2023年7月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二、被告陈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传媒公司违约金1万元。
法官提醒,移动互联网行业兴起,直播行业异常火热,而直播行业繁荣的背后隐含着准入门槛低、市场泛滥、不尊重法律和契约等乱象。较多刚步入社会的青少年涉足网络直播行业,却未尽到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义务,引发大量纠纷。青少年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充分理解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更应在履约过程中严守契约精神,共同维护网络直播行业风清气正、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