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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法律援助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3-05-30 17:02:39 】 【 来源:德阳政法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一批法律援助工作典型案例,德阳市罗江区司法局报送的《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秀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司法部案例库,并在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宣传推广。

  

  据悉,本次司法部共收录法律援助工作典型案例169个,其中四川省入选6个、德阳市罗江区入选1个。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作为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公开发布的重要内容,汇集了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社区矫正等12个板块的司法行政典型案例,案例库公开的案例均是经过逐级遴选产生,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指导性。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秀出生于1940年,家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某村。1984年黄某秀丈夫因病去世,当时儿子邹某木不满20岁,女儿邹某蓉不满18岁,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黄某秀靠自己的坚韧和辛勤劳作撑起这个家。黄某秀70多岁的时候还可以耕田种地,并且一直独居生活,基本不需要子女的照顾。但最近几年她明显感觉自己身体一年不如一年。2021年初,黄某秀因病住院,好不容易痊愈出院,但也不能下地干活,失去生活经济来源,又没有固定收入保障,需要儿子和女儿的赡养。2021年5月,她向两个子女提出赡养要求时,两个子女相互推诿,矛盾不断激化。2021年6月和2021年11月,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2次,邹某木和邹某蓉无法达成赡养黄某秀的协议。2022年1月18日,黄某秀向德阳市罗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老年人是法律援助保障的特殊群体,主张赡养费用是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定事项之一。德阳市罗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三十一条第四项、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决定给予黄某秀提供法律援助,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德阳市罗江区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谢英廷承办该案。

  

  承办人实地走访黄某秀的邻居,到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查调解情况。掌握到以下案件事实:1、黄某秀因年老多病无法劳作导致生活困难,且没有固定收入,需要子女每月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2、邹某蓉对黄某秀照顾多一点,经常回家看望并提供生活物资。3、黄某秀和儿媳关系一直不和,经常吵架。儿子邹某木认为黄某秀的钱都给了邹某蓉,自己没有用过母亲一分钱,而且自己身体不好,没有经济能力赡养。

  

  承办人耐心细致地与黄某秀沟通,告知其诉讼的权利义务,了解到具体的诉求如下:黄某秀要求到女儿邹某蓉家居住,并由邹某蓉照顾其日常起居,邹某木和邹某蓉每月给付300元的生活费用。如果生病住院,发生的费用由邹某木和邹某蓉共同承担。

  

  2022年2月18日,承办人根据黄某秀的委托依法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儿子邹某木,女儿邹某蓉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受理后,承办人为调解结案做了以下工作,首先找到邹某蓉,听取她对于赡养母亲黄某秀的意见,并明确告诉她,黄某秀希望和她一起生活,并承担相对多一点的照顾义务,这样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就大一些。邹某蓉表示自己完全接受,并告诉承办人,邹某木多年来对母亲关心照顾甚少,特别是邹某木的妻子经常和母亲吵架,是导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母亲起诉,她是完全支持的,邹某木必须承担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承办人和邹某木沟通的时候,邹某木说自己身体不好,儿子刚刚在成都买了房子,没有经济能力赡养母亲。不愿意赡养母亲的理由是:没有得到母亲一分钱,母亲的钱都给了妹妹邹某蓉,所以应该由邹某蓉赡养母亲。庭外和解协议无法达成。

  

  2022年4月26日,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承办人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罗江区略坪镇人民政府和略坪镇松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告的出院证明,略坪镇某村村民委员会2次调解记录等证据。根据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系两被告的母亲,原告现年已经81岁,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为此要求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承办人仍然没有放弃调解工作,并在休庭阶段和主审法官一起共同做邹某木的思想工作,向邹某木严肃提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黄某秀的钱是其个人财产,她有权利处分,没有得到母亲的钱的不是不赡养母亲的法定理由。黄某秀主动提出降低赡养费标准为每月200元。邹某蓉也主动提出让母亲和自己一起生活,并由自己照顾黄某秀的日常生活起居。后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并罗江区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一、原告黄某秀跟随邹某蓉一起生活,被告邹某蓉自愿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二、邹某木,邹某蓉自愿从2022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赡养费200元直至原告黄某秀去世时止。三、黄某秀的医疗费用单次满500元以上的部分,凭正式医疗费发票由被告邹某木和邹某蓉各自承担一半。

  

  黄某秀赡养纠纷一案通过承办人不懈努力调解结案,没有激化双方矛盾,受援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的承办人充分运用调解技巧,找到引发纠纷的原因,并及时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让老人和女儿一起生活,既满足了老人的心愿,也更能够充分保障老人老有所依,实现物资赡养和精神赡养的完美结合,让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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