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4年度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德阳法院办理的“物业多收水费案”“叉车检验处罚案”两例案件入选。这两起案件一“刚”一“柔”,在看似矛盾的判决背后,藏着怎样的司法智慧?
让我们通过这两件案例,一起来了解德阳法院如何以公正司法守护群众权益。
案例一
物业多收一毛水费?罚款!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业主提供代收生活用水费等服务。在2017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某物业公司为抵销物业公共部分水损,以高于政府定价0.1元/立方米的标准多收取某小区1631户业主水费共计99293.85元。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该物业公司在案发后退还全部多收取水费的情节,依法作出罚款49646.93元的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该物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某物业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供水企业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用水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某物业公司以高于政府定价的标准多收取某小区业主水费,冲抵物业公共部分水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并结合退还全部多收费用的情节,依法从轻进行罚款,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遂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城镇居民生活供水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合理的水价对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具有重要作用。物业公司代收水费较为普遍,其应当依法严格遵守政府定价代收水费,保障业主用水合法权益。本案中,物业公司加收水费时间长、金额大,严重侵害了业主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违法加收水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规范物业管理乱象、源头预防物业纠纷具有积极的警示示范作用,有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同时基于物业公司积极退还多收水费,在处罚幅度上从轻计算罚款,充分考虑了企业发展困境,对物业代收费行为的监督整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案例二
18万罚款太重?减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厂区内有正在运转但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但未造成相关后果。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某建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法,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变更处罚种类为警告。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材公司虽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8万元的罚款金额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但与违法情节不符,明显畸重,不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遂积极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金额调减为5万元,并依法作出行政调解书。某建材公司在约定期间内主动缴清罚款。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否则属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避免“重过轻罚”,也要避免“小过重罚”。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既要坚持依法适用过罚相当处罚原则,还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依法适用调解的案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本案通过调解大幅减少罚款数额,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及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