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牢记
法定起诉期间
案情简介
众商公司是罗某的抵押权人,2023年6月,因罗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众商公司向成都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某的房屋,房屋拍卖成交价为120余万元。2024年3月,众商公司在执行分配过程中发现万华公司在什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众商公司认为,自己并不知晓万华公司与罗某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且未参与诉讼并非自身原因,该案的判决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侵犯了其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遂将万华公司、罗某诉至什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二九十一条的规定,什邡法院在收到众商公司所递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在五日内分别向被告万华公司、罗某进行送达。在法定期限十日内,万华公司、罗某未向什邡法院陈述意见。
什邡法院依法对众商公司所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经查,万华公司与罗某之间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某区法院作出执行分配方案后,众商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已知晓其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从该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2024年8月,众商公司向什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提起诉讼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起诉条件,对众商公司的起诉予以登记立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间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上述案例中,众商公司在获知涉案判决书后,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间,因此,符合起诉条件。
(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