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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德阳】老人帮忙带娃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费用?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4-10-31 08:53:27 】 【 来源:法治德阳

  “隔代抚养”


  到底是义务还是情分?


  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纯粹“隔代抚养”的家庭高达50%左右,“隔代抚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家庭模式,触及了法律的边界,更触及了家庭伦理和社会责任的深层次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编著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我国0-5岁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教育主体除父母之外即主要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意味着无数老人为之投入宝贵的心血和繁重的劳动。


  在今天的《法治德阳》栏目中


  我们邀请到


  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陈建


  通过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司法案例


  来聊一聊“隔代抚养”


  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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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案例一:夫妻外出务工,老人帮忙带娃,是否应支付费用?


  基本案情


  吴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16年8月生育女儿小欣(化名)。女儿出生不久后,夫妻二人外出务工,小欣便由吴某的母亲吴某花帮忙抚养。后来,虽然吴某与刘某辞职归家,但小欣仍长期跟随祖母吴某花生活。吴某花现年事已高,无力再承担孙女小欣的生活开支,便多次要求吴某、刘某支付多年来抚养小欣所支出的费用。而吴某、刘某不认可吴桂花的说法,认为小欣在跟着吴某花生活期间,其费用均为夫妻二人所支出,在外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探望小欣,吴某花仅是照顾,其所称的垫付抚养费并非事实。于是,吴某花向法院起诉吴某、刘某,要求二人返还支出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无因管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第1074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吴某、刘某系小欣的父母,且有抚养能力,也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女儿。而原告吴某花作为小欣的祖母,在小欣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抚养小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第一款规定,该行为认定为无因管理,原告吴某花作为小欣的祖母,在二被告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忙抚养小欣,其可以请求受益人即本案二被告偿还因帮忙抚养小欣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即吴某花六年间代为垫付的抚养费,共计108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教育意义


  老人帮助子女抚养孩子是当下的普遍现象,隔代抚养为许多成年父母减轻了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家庭的稳定。但祖辈隔代抚养,是情分并非义务,老人若是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有权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主张权利。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成年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只要是父母有能力的,均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小孩,除非小孩父母因故去世或者小孩父母自身无能力抚养(比如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监狱服刑、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


  案例二:夫妻离婚后,娃儿由乙方父母照看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基本案情


  江某学、王某芳系本案被告江某进的父母,江某进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育有两个孩子:江某伟和江某米。两人离婚时,约定江某伟由江某进抚养,江某米由张某抚养。由于张某工作原因无法亲自照顾江某米,她与江某进约定由江某学和王某芳(即江某进父母)照顾江某米,张某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后,双方未告知江某学和王某芳离婚的事实,张某将江某米留给二老照顾,其后长达两年之久仅支付1600元生活费,且未曾返回探望照看江某米。江某进也未关心江某米的情况。江某学和王某芳年事已高,生活困难,无力承担江某米的费用,多次要求江某进和张某支付费用,江某进才透露离婚事实和协议约定的内容。二老得知后,要求张某支付费用并接走江某米,但张某均未回应。基于此,二老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进与张某离婚时明确江某米由张某抚养并负担全部费用,张某不仅应当承担法定抚养义务,还应当在情感上尽到作为母亲的职责,在自身确有困难不能亲自照料抚养幼女时,更应妥善处理好抚养义务。张某与江某进离婚时约定由江某进高龄的父母抚养,但张某并未按约向二老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更是长年未曾返回探望。江某学、王某芳虽是江某米的祖父祖母,在法定监护人尚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二老对孙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且亦无证据证明二老在知晓二人离婚事实及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接受张某的委托负担照料江某米的约定义务,故法院认为二老在无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抚养照顾江某米的行为使张某受益,二老与张某构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对于为照料江某米支出的相关费用,张某应当支付,故最终判决张某支付二老照顾江某米近两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两万余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称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人需要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2.‌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意图。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必须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在没有约定或法定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教育意义


  这个案例再次明确了祖辈带孙辈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若父母离婚对子女“生而不养”,撒手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孩子长期与祖辈单独生活,且孩子日常所需费用均为祖辈支付,则祖辈承担起了孩子的抚养义务时,在照看过程中的时间、金钱及精力的付出,应该获得相应的救济。同时,该判决也让法定抚养人审视其违法行为,在法院的耐心劝解下正确面对自身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积极准备将子女接回亲自抚养,充分维护了一老一小的合法权益。


  结语


  今天讲的两个案例,让我们看到的是老人无私的付出与坚韧的守候,是他们对孙辈深沉的爱与不舍。然而,这份爱,本不应成为他们的负担。案例中呈现的故事,是千万个“隔代抚养”家庭的缩影,它让我们意识到,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我们不应忽视了对老人与孩子的关怀与陪伴。爱,应当是相互的,是温暖而有力的支持,而非单方面的牺牲与承受。透过案例本身,我们也要不忘反思与行动。让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在每个人心中生根发芽,让爱老助老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愿每一份爱都能得到回应,每一份责任都能得到承担,让这个世界因爱而温暖,因责任而美好。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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