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典型案(事)例,德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万某某、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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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
助推企业完善保密制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某,男,32岁,四川某电子公司职工,四川某科技公司前职工。
被告人郁某某,男,26岁,四川某电子公司职工,四川某科技公司前职工。
四川某科技公司从2011年开始研发、生产、销售称重传感器。2014年底,万某某、郁某某分别入职该公司生产部、研发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保守知悉的含使用图纸、制造方法等商业秘密。2019年,郁某某、万某某先后离职,并带走四川某科技公司图纸、测试数据等,后与成都某公司合作成立四川某电子公司。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万某某、郁某某使用掌握的原公司技术秘密生产、销售称重传感器,销售金额490万余元。
经鉴定:万某某、郁某某生产的称重传感器与四川某科技公司8.5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点具有同一性。万某某、郁某某侵权,造成四川某科技公司损失350万余元。
2022年12月,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万某某、郁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万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郁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精准打击犯罪,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四川某科技公司是四川省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数十项知识产权。万某某、郁某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以低价优势抢夺客户,极大削弱其市场占有份额和产品技术影响力,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认定具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司法鉴定人员深入沟通,确定“秘密性”客观依据,到企业实地了解产品生产、使用、修复工艺,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被侵权证据。通过精细引导侦查,检察官有力驳斥万某某、郁某某无罪辩解,案件提起公诉后获得法院支持,帮助企业追回经济损失350万余元。
(二)建立司法保密制度,确保商业秘密不被二次泄露。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涉商业秘密案件的重要职责。为减少办案中存在商业秘密二次泄露风险,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办理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规定》,严格限制商业秘密案件阅卷人范围,要求诉讼参与人员全部签署《保密承诺书》,减少商业秘密接触人员,增强阅卷人保密意识。在办案中,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将涉案技术资料单独存放、单独管理,使用结束后及时归档或销毁,并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置含有保密材料的涉案财物时及时清除商业秘密信息,妥善处置相关物品,切实维护了涉案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
(三)助推企业完善保密制度,堵塞商业秘密监管漏洞。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侵权公司对计算机、电子存储设备等管理不严,与供货商未约定保密事项,涉密人员权力集中,人员离职后未及时移出工作群、离职后保密责任监管不到位等。为有效保护该公司智力成果,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该公司对涉密员工、供货商、生产商强化保密责任,在物理隔离、分区管理的基础上注重涉密软件、移动载体的管理,对核心秘密分化管理,实质履行离职人员脱密流程等。四川某科技公司通过硬件升级、技术防范、预警提示等方式进行整改。全面整改完成后,该公司成功获批“全省第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某科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代表了新质生产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削弱其市场占有份额和产品技术影响力,给企业创新发展带来巨大阻碍。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管理质效,促使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