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尚阳
法暖民生
“德法尚阳・说案”专栏
来啦
本期为大家带来了
什么典型案例呢?
一起来看看吧
稀土股权执行案
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名下有稀土公司股份,如何处置该股权,才能维护国家的稀土资源安全,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乙因借款合同纠纷,经判决应向某甲偿还本金480万元、利息113万。但某乙未履行还款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被执行人某乙因涉多起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前期保全冻结了其持有的某稀土公司8%的股权,该公司是当地规模最大的稀土冶炼企业,因环保技改等原因经营困难。在执行调查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某国有企业有收购该股权的意向。为解决股权强制执行定价难、流拍率高的难题,执行法院适用“法院监管+自行处置”方式,积极促成持股人、股权所在公司和受让股权意向方协商,最终达成某甲、某乙和案外某知名国有稀土企业三方《执行和解协议》,由股权收购方将股权转让款688余万元支付到法院账户,某乙将案涉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协议签订次日,协议履行完毕。从法院组织三方协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仅用了28天。
典型意义
2024年6月29日《稀土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人民法院突出稀土股权执行的政治性、法治性和强制性,适度强化稀土股权受让人资格、协议转让合规性审查以及资金流向管理,护航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案中,为防止持股人恶意处置股权,不当减损股权价值,影响国家稀土战略布局,执行法院从维护国家战略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角度出发,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持股人、股权所在公司和股权受让方多轮协商沟通,最终促成国有稀土龙头企业与被执行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为当地中小稀土企业引进了先进的开采、冶炼、分离、利用、管理技术,让该地区的稀土产业走上绿色低碳、可持续经营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一起期待下期的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