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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暴力袭警,德阳一男子因妨害公务获刑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0-10-20 18:20:44 】 【 来源:旌阳区法院

  近日,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分局民警刘某甲按照工作安排对泰山北路三段治安乱点进行整治,在与辅警刘某乙对泰山北路一家“浴足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肖某某形迹可疑。于是,两名民警依法对肖某某的身份进行盘查,发现被告人肖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摩托车到该处,民警刘某甲便让民警刘某乙通知交警前来查证。

  

  等候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用手机贴着刘某甲面部进行拍摄,并不顾刘某甲的警告,试图强行离开现场,刘某甲上前制止,被告人肖某某转身将刘某甲推撞在一旁的车上,后刘某乙与刘某甲一起将被告人肖某某制服。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甲人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肖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辑:孙小媛

主办:中共德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德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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