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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典型案例(31-35)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6-01-21 10:31:19 】 【 来源:四川司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复议作为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设定,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积极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部署,按照司法部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效能、“以案促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和我省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三年行动的工作安排,构建“1+6+N”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确保涉经营主体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绿色通道中规范、高效、公正、有序办理,全力为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期间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现分批次刊发,供广大经营主体了解,亦供行政复议人员参考。


  案例三十一


  某公司不服某市劳动监察部门


  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劳资纠纷 追加第三人 尽职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公司与员工古某某因带薪年休假与纯母乳喂养产假产生分歧,未支付古某某产假期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2.4万元,并解除了与古某某的劳动合同。2025年2月,古某某向某市劳动监察部门提起投诉。2025年4月,某市劳动监察部门向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相关工资共计2.4万元。某公司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劳动监察部门于2025年7月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除要求支付2.4万元欠薪外,加付赔偿金1.2万元,合计3.6万元。某公司不服,于2025年9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认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古某某未参与行政复议程序,将导致其诉求无法充分表达,遂追加古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过查阅案卷和听取意见,行政复议机构发现,一方面某公司并非“恶意欠薪”,而是对相关劳动政策存在认识误区——既不了解年休假的累计工作年限认定规则,也不清楚哺乳假的证明要求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古某某希望尽快拿到工资,缓解家庭经济压力。针对此情况,行政复议机构秉持“应调尽调”原则,主动作为、释法明理,先后三次组织劳动监察部门、公司负责人与古某某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某公司认可了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全额支付古某某3.6万元,并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追加职工为第三人,保障了利害关系人参与权与诉求表达权,既实现程序公正,又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在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构坚持穿透式审查理念,聚焦职工领薪核心诉求与企业争议症结,以调解搭建沟通平台,秉持“法理情”融合的原则,既讲法律底线——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也谈民生温度——“尽快拿到工资,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最终让职工快速拿到欠薪、缓解民生急难,又通过释法明理帮助企业纠正认知偏差,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让行政复议在彰显法治“力度”的同时,传递更多民生“温度”。


  【专家点评】


  “能动复议”为引领 “事了”方能“案结”


  ——聚合普法、监督与定纷的过程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 宣磊


  如果说行政复议的程序开启是消极的,那么毫无疑问,复议案件的审理应该是积极的。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的绝大多数复议案件,都涉及到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关乎申请人诉求的实质回应,二是关乎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实质监督,三是关乎案涉争议的实质化解可能。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所在,也是一切机制设计所应围绕的核心。事实上,尽管不可能每个案件都实现“三全齐美”,但至少应在有限的范围內,通过“能动复议”的方式,尽可能在复议环节将争议画上句号。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要求的“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应有之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积极采用“能动复议”方式,妥善且圆满地实质化解了案涉争议,为处理同类型案件探索出一道新的路径。


  一、实质化解争议的前提是准确识别争议的实质


  很多案件中,行政争议的外表之下都隐藏着民事争议的内核。如果只着眼解决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总有一方会继续展开下一步程序,耗费更多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本案所涉争议与其说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不如说是申请人与其职工之间的劳资纠纷。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以更开阔的视角看待案件,识别出争议的由来也即本案实质争议所在。因复议结果必然会对职工产生影响,复议机构依职权追加职工作为第三人,既能够全面掌握案情,找准各方诉求和案件症结所在,又可以为后续“一揽子解决”创造实现基础。


  二、正确审视主观过错并追求良善行政


  由于当下的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并不能对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充分的了解,经营过程中“主观上不愿违法和客观上已经违法”的矛盾也并不鲜见。既然行政管理措施的目标是督促相对人遵守法律,那么“以案说法,以事普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纠偏违法行为,一方面又可以杜绝再次违法。只有当相对人意识到规则之治,接受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才能真正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本案中,申请人因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或存在误解所导致的违法,主观恶意不大。鉴于此,复议机构在扮演“裁决者”的同时又扮演了“普法者”的角色,通过沟通交流,令申请人知晓法律规定,为其树立起“依法用工”和“用人单位保障职工权益”的理念。同时,也促进申请人接受了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相比刚性的复议决定,柔性的调解方式总是更能获得复议过程参与者的理解与支持。


  三、利用制度优势提速实现多方诉求


  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之一在于周期较短、履行或执行简便。本案中,职工的诉求在于最短时间內获得劳动报酬。在复议机构前期工作富有成效的情况下,最终一揽子解决便是水到渠成。申请人的劳资法律知识缺口得到了修补,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得到了肯定,职工的经济诉求得到了实现。这不但避免了后续冗长的法律程序,节省了各方精力,还切实满足了迫在眉睫的需求,以最快的速度使得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尘埃落定。


  总而言之,行政复议的核心价值在于:当一件争议之事纳入复议机制之后,复议机关基本能够实现“事了”。只有复议程序实现了“事了”,才能避免“复议—诉讼—信访”所致的“一事多案”局面。这也要求复议机构不能单纯地就案办案,而应当秉持“能动复议”的理念,发挥机制优势、融入多种方式,力争事了后方才案结。


  案例三十二


  张某不服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社保稽核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外卖骑手社会保障 多部门协作 新业态新领域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在某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后因与公司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10月,该公司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2025年3月,张某向县社保事务中心申请社保稽核,要求在社保系统中进行信息补录登记,对从事外卖骑手期间的社保费进行补缴。县社保事务中心依申请补录张某社保登记信息,并计算出个人和单位应当补缴金额,并告知按照新的政策规定,2024年1月1日后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调整为需用人单位自行到县税务局申报缴纳。张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并组织了上百人外卖小哥群,准备群访群诉。


  【复议办理】


  2025年9月,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向市司法局、县政府汇报,组织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专题会商,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时正逢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刚刚施行,外卖骑手等未购买社保的人群基数庞大,社会关注度高,且各地处理方式不同;二是按照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需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某公司已注销,申报主体不存在,用人单位补缴不能实现。复议机构以人为本,采取调解方式,组织人社、税务等部门与张某及某公司原股东反复沟通,最终促成某公司原股东给予张某经济补偿,张某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购买社保的协议,后张某撤诉并撤回向相关行政机关所有诉求。


  【典型意义】


  数据显示,我国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总规模已达到8400万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流动性强、工作转换频繁,跨地区、跨制度间的转移接续和权益保障问题,对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的数字化治理和协同治理提出考验。该案的妥善化解,一是充分利用了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衔接联动机制,各部门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主持下,以人为本,主动作为,努力促成各方实质化解争议。二是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灵活、务实、便民、利民的优势,案件的推送可以是各级法院之间,也可以是法院与各行政机关之间;争议化解可以在执法阶段,也可以在复议、诉讼阶段;化解的形式可以是会商研判、也可以是面对面交流。三是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无论是坐在办公室,还是骑着电动车送外卖,只要是通过劳动创造价值,都应当被纳入公平、体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从更长远看,这类探索既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符合现实需要,还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障更好地适应未来高度灵活、多样化的就业格局。


  【专家点评】


  织密新业态保障网 协同治理破难题


  ——张某行政复议案中的社保稽核困境与破解之道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四川省政协委员


  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家荣


  本案聚焦新业态从业者(外卖骑手)社保补缴难题,生动展现了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通过多部门协同联动,实质性化解新型社会矛盾的智慧与担当。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个案争议的解决,更在于为应对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挑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四川解法”。


  一、直面制度困境,创新化解路径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一方面,外卖骑手张某的社保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补缴诉求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社保稽核期间已注销,导致传统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路径因主体灭失而陷入僵局。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并未囿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一路径,而是敏锐洞察到张某的核心诉求是“获得社保权益保障”,而非拘泥于形式上的补缴程序。这种对实质诉求的精准把握,为创新解纷路径奠定了基础。


  二、依托中心枢纽,实现协同共治


  本案的亮点在于充分发挥了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枢纽”作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主动召集人社、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专题会商,共同研判政策衔接、主体资格、缴费渠道等核心问题。这种“多部门联动”机制有效打破了信息壁垒和程序隔阂,形成了化解合力。通过集体会商,既厘清了政策调整带来的操作难题,也确认了用人单位注销后申报主体缺位的客观事实,为后续创新解决方案提供了决策支撑。这正是加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推动源头治理、实质解纷的生动实践。


  三、秉持民生导向,促成实质化解


  在查明事实、明确难点的基础上,复议机构坚持以人为本,采取灵活务实的调解策略。其核心创新在于:突破了“必须由原用人单位补缴”的思维定式,转而寻求对张某社保权益的“替代性”保障方案。通过组织人社、税务等部门与张某及原公司股东反复沟通协商,最终促成由原股东给予张某一次性经济补偿,张某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社保的协议。这一方案不仅尊重历史与现实,承认了用人单位主体灭失的客观事实,不强求无法实现的补缴操作;又保障了张某核心权益,通过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能够通过现行制度安排实现社保权益的“自我救济”;同时也兼顾多方利益,既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强制执行不能带来的行政与司法资源消耗,同时为用人单位原股东提供了责任了结路径,实现了“多赢”。


  四、彰显复议价值,引领制度探索


  本案的处理模式深刻诠释了行政复议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价值,它不仅是实质正义的践行者,也是协同治理的推动者,更是制度创新的探路者: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张某的社保权益及时获得了实质性救济,避免了因程序空转导致的权益悬置;案件的成功化解,体现了部门协同在解决新型复杂社会矛盾中的实际效能,推动了构建全方位、立体化行政争议调处化解体系;同时本案为解决新业态从业者因平台主体变动导致的社保权益保障难题提供了重要参考。它传递了明确的信号:社会保障制度应与时俱进,公平覆盖所有通过劳动创造价值的群体,无论其工作形态如何。这种探索符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灵活就业、保障民生安全的改革方向,为未来完善相关制度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综上,本案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涉及新业态、新领域的复杂行政争议时,践行以人为本、结果导向的化解理念,体现了化解方式的高度灵活性与务实性,展现了高超的治理智慧和为民情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强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导向下的成功实践。其核心经验在于:以保障民生权益为根本目标,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为平台,以多部门协同联动为支撑,以创新务实方案为路径,成功破解了法律适用与客观现实之间的障碍。这不仅实质性化解了本案争议,更为妥善处理同类问题、完善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障机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四川样板”。


  案例三十三


  某网约车公司不服某区交运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网约车合规经营 府院检联动 网约车从业资格


  【基本案情】


  某网约车公司于2023年取得某市网约车经营许可,但其派单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双证合规率一直较低,经某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某区交运局)督促整改,仍存在大量违法派单行为。2024年7月以来,某区交运局先后接到群众投诉某网约车公司违法派单650余件,根据《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先后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17件,罚款金额合计1231万元。某网约车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于2025年4月就未提起行政复议的处罚决定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办理】


  市司法局认为该批量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多、金额大,涉及民生保障、营商环境及处罚裁量标准统一等多方面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决定以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名义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召集市县两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区司法局、市区交运局建立协作机制,形成解纷合力,共同分析情况,会商争议化解工作方案;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沟通方式,收集各方意见,厘清核心诉求,协调磋商;组织市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区司法局、市区交运局召开专题会议,参与调解,最终就合规率提升、批量案件罚款金额、缴纳期限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某网约车公司承诺限期整改到位,减轻违法后果,某区交运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的相关规定,秉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最终决定对某网约车公司罚款365万元。2025年6月,某网约车公司与某区交运局就617件行政处罚案件签订《调解协议》,向某区人民政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实质解纷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润滑剂”,依法减少企业负担的同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不仅为企业提供了主动纠错、合规转型的缓冲空间,还有力促进服务提升,保障出行安全,同时避免了行政机关“一罚了之”“以罚代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大程度保障网约车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让司机开得“放心”,让乘客坐的“安心”。该系列案成功化解的背后,是司法智慧对“执法堵点”与“企业痛点”的精准疏通,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通过行政复议机关主动作为,及时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互相配合,617件行政处罚案件得以迅速化解,行政、司法资源得以高效释放,将更多精力投入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


  【专家点评】


  以案促治化解矛盾 包容审慎护航发展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主任 詹炯


  本案作为涉新业态监管执法的典型案例,精准诠释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复议“为民”原则。面对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问题,复议机关秉持包容审慎原则通过府院检联动协作机制的高效运作,实现了群众坐得“放心”、司机开得“安心”、企业运营“舒心”的多赢,不失为新时代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一、精准诠释复议“为民”原则。“为民”原则作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包括为解决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面临的问题,也包括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就业就医等问题,而在当前形势下就业问题乃是最大的民生问题。网约车作为运输行业的新模式新业态,不仅有利于解决群众出行难也有利于促进就业,面对群众投诉集中的网约车违法派单问题,复议机关积极灵活地通过沟通磋商调解指导等多措并举,处理结果在促进新业态企业合规提升的同时,既保障了群众出行安全又保障了民生就业。


  二、府院检联动协作高效化解争议。本案涉及的处罚案件数量众多金额较大,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提起了大量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主动作为,依托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开展实质性运作,组织协调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相互协作,尤其是注重“面对面”“背对背”沟通,促成了争议的全面和解,彰显了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建设中府院检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案例三十四


  某公司不服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公共卫生安全 行政处罚 依法行政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区卫生健康局对某公司游泳馆的浸脚水和泳池水进行抽检,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游泳池水浑浊度、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及浸脚池余氯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8月,复查发现该游泳馆强制淋浴装置无法正常运行,且5名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水质复检仍显示余氯项目不合格。因该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在2023年7月已存在,故某区卫生健康局对其违法行为合并处以警告并罚款(其中,就该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从重裁量)。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公司存在游泳池水质不达标、强制淋浴装置未正常运行、安排无有效健康证人员为顾客服务等多项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确凿、形成完整证据链,应依法给予处罚。经查,某公司因水质不达标问题已在2023年7月被处罚,在2024年8月再次出现,属于2年内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的情形,符合从重裁量情形。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某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公共卫生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防线,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坚定维护,彰显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决心与责任感。复议机关在办案中应主动查明并考量了违法行为的情节,准确分析从重处罚规定的适当性,充分审查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及相应的加重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这体现了复议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质性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防止“以罚代管”或处罚畸重,有效维护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的严肃性。通过准确适用行政处罚中的从重裁量标准,执法机关不仅强化了对屡罚不改、明知故犯行为的法律震慑力度,也切实保障了广大公众的健康权益,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同时,该案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警示各类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切实履行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不可心存侥幸、敷衍塞责,而应持续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共同维护文明、健康、有序的公共卫生环境。


  【专家点评】


  依法构建公共卫生执法体系


  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主任 唐海涛


  本案是行政机关聚焦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对漠视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发展的共同追求,彰显了行政管理过程中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核心的价值导向,体现了行政机关将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有效举措,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第一,通过执法织密公共卫生安全监测预警防线。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要把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作为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当务之急,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搭建预防为主的“四梁八柱”,提高实时分析、集中研判的能力,尤其是发挥基层执法机关的哨点作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定期研究部署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防控的工作机制,健全和优化跨部门跨区域、上下联动的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第二,准确掌握“从重处罚”的尺度。


  当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导致生态严重破坏、公共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时,应从重处罚。当事人多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执法、隐匿或毁灭证据等行为,应从重处罚。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当事人,应从重处罚。行政机关在从重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不得自行设定从重情节。从重处罚应确保处罚合理适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从重处罚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允许其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听证等程序,保障从重处罚原则的适用情形。


  第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提高治理效能。


  行政机关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处罚决不是目的,一味的处罚或追求从重处罚,可能适得其反。对一般的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时,更应强调教育及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释法明理,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息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也将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案例三十五


  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 超龄用工 行政复议听证


  【基本案情】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第三人刘某被某公司招收为员工,填写了《员工入职情况表》,未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主要从事绿化养护工作。2023年8月24日,刘某在工作时,突降大雨,在避雨途中摔倒受伤,送医诊断为骨折,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某公司不服,于2024年3月8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及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刘某作为超龄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就申请人对刘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及是否构成工伤产生的质疑,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理清了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躲避大雨而摔倒受伤的事实脉络。听证会上,行政复议机构还向用人单位释明应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岗位、任务,采取选择购买适宜商业险等方式分担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超龄用工行为的规范。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逐渐增加,特别是在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物业保洁保安等行业用工需求量逐渐增大,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让“老有所为者”干得安心,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听证作为重要机制纳入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把握案件脉络,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释法明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复议为民宗旨,充分运用听证机制,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等方面入手,全面、客观、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依法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体现了行政复议对“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让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同时,针对工伤认定作出后用人单位责任较重,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已购买的商业保险分担风险和责任,建议人社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最终实现溯源治理。


  【专家点评】


  听证程序厘清事实 


  溯源治理护航“银发打工人”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晓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听证作为法定审理机制再次进行了明确,标志着听证成为行政复议中查清事实、化解争议的重要法定方式。本案中复议机关运用听证机制实质性化解超龄用工工伤认定争议的典型范例,既精准回应了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又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实践样本,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定分止争、护航民生的制度价值。


  一、听证程序破解事实认定难题,奠定审理基础


  复议机关精准把握超龄用工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运用听证机制破解事实认定难题。针对用人单位对刘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以及是否构成工伤的质疑,复议机关通过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举证质证,厘清了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躲避大雨而摔倒受伤的事实脉络,避免了“书面审查”可能导致的事实偏差。这种“面对面”的听证模式,既保障了用人单位陈述申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又让复议机关全面掌握案件细节,为后续法律适用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充分彰显了听证机制在查清复杂事实、平衡各方诉求中的独特价值。


  二、准确适用法律,认定超龄用工工伤责任


  复议机关准确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本案中,复议机关并未因刘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否定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而是聚焦“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三大核心要件,精准适用法律规定,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认定除坚守了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还契合了“老有所为、劳有所依”的立法精神,有效破解了超龄劳动者“维权无门”的困境,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


  三、以点带面,实现溯源治理多重目标


  复议机关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以个案审理推动溯源治理,实现了“解纷、规范、预防”的多重目标。针对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复议机关主动释法明理,建议其通过购买商业险分担用工风险;同时建议人社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规范超龄用工行为。这种“案件审理+风险提示+普法引导”的模式,既实质性化解了本次行政争议,又从源头预防了同类纠纷的发生,既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用人单位合规用工提供了明确指引,充分展现了行政复议在平衡权益保护、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法治调节功能。


  本案的处理生动诠释了行政复议“复议为民”的宗旨,通过听证机制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推动溯源治理,既让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坚实保障,又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治理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新时代行政复议服务保障民生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宝贵实践经验。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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