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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越专业越要倾听民声民意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0-11-03 09:46:54 】 【 来源:四川长安网

  漆昌国

  

  近期由上海公安机关破获的“航空延误险案”以及前几年发生的于海明“夺刀杀人案”、于欢“辱母杀人案”、许霆盗窃出现故障的ATM机案都让普通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不认同,司法机关的最初事实认定或量刑标准与普通民众的认识差距甚远,待这些案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后,案件最终都按照普通民众的理解和认识进行了纠正。由此笔者认为,尽管司法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活动,但司法人员在作出事实认定或司法裁判前应尽量倾听民声民意。

  

  第一,倾听民声民意是使裁判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依法裁判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首要原则,但在当代法治社会,与法律并行不悖地还存在着多元化的规范体系,包括道德规范、自治规范、村规民约、民族习惯、宗教等。而社会的一般标准则体现为民意的价值判断。因此,民声民意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司法不能远离民意,远离民意就等于远离了法治的社会基础。法官作出的判决只有具备广泛的社会接受性,才具有社会意义上的正当性基础。芬兰学者阿尔诺认为,“在现代社会,法官运用权力的基础在于其判决的可接受性”。可见,法官在坚守规则底线的前提下,若能把人民的愿望反映到判决中,那么判决的正当性基础也就更加稳固。

  

  第二,倾听民声民意是增强裁判社会认同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认同理论的奠基者塔费尔将社会认同定义为:“个体认识到它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他的感情和价值意义”。具体到我国的司法审判领域,社会认同度应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普遍奉行的道德标准和主流价值观的导引下,根据自身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和认知状况形成的一种综合评价体系。如果司法裁判者倾听了民声民意,则其作出的裁判就会被社会认同,也就会被大家所接受,以最终对民众的行为形成教育和指引功能。

  

  第三,倾听民声民意是使裁判具有社会性的必然要求。

  

  现代社会的法官裁判案件已经不是孟德斯鸠所谓的“自动售货机”,输入法律即出来裁决结果的可能性几乎不再存在。判决是一个法的价值的实现过程,属于价值判断。 作出判决的过程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三段论推理,而是一个复杂的审慎判断过程。在多数案件中,判决的作出不仅受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的影响,还受法官对道德、风俗、经济利益、社会效果的评价性价值判断等因素的影响。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认为,判决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它牵涉的往往不仅是一个法律判断,也可能是一个道德或正义的价值的判断。因此,法官对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理解深刻与否,他的职业素养的高低,都会影响判决的结果。而倾听民情民意就是法官对道德、风俗、社会效果等进行了解认知的过程,是让裁判更具有社会性的必然要求。

  

  第四,倾听民声民意是司法为民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司法机关和各位司法工作者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的主线,开启了新时代人民司法的新征程。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知道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知道人民群众视野中对“法”的理解和感情,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由此,各级司法机关和各位司法者要切实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就必须敞开大门虚心求教、敞开心扉谛听真言,倾听民声民意,才能兼听则明、行稳致远。

  

  第五,倾听民声民意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基于化解纠纷的终极需求,司法必须具有权威性。人们尊重司法权威是基于个案的公正性。而司法活动是司法者的活动,这决定了司法裁判必然融入了人的的因素。而司法者的认识或者价值判断是否被民众所接受,就必须提前倾听和了解民声民意,以保证司法者作出的裁判与普通民众的认识相吻合和统一,由此要树立司法权威就必须倾听民声民意。

  

  第六,倾听民声民意是加强监督、保证裁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权力需要监督,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倾听民情民意就是贯彻外部监督的有效方式。《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倾听民情民意,加强监督体现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对司法权行使者自身的监督,规范其自由裁量权,预防腐败;二是对其他行政权力或人员干涉司法权的监督,防止司法干预;三是通过倾听民情民意发现案件线索,从而使其进入司法权效力范围。由此倾听民声民意的过程就是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过程,是保证裁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由此,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等专业化队伍的建立,司法会越来越专业化,但是司法越是专业化,各级司法者就越应该俯身倾听民声民意,不断回应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在每个个案当中实现法、理、情的最大融合。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


编辑:孙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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