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我国全民禁毒宣传月,
也是第15个全民禁毒宣传月
2025年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颁布实施17周年
6月3日是虎门销烟纪念日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2025年国际禁毒日主题是“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深化公众预防毒品意识,旌阳区人民法院围绕“守护家园,远离毒品”,立足法院审判职能,依法集中宣判涉毒品犯罪案件,不断扩大禁毒震慑效果和教育宣传覆盖面。
庭审现场
旌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卢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审理并宣判。卢某在其开设的茶楼包间内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旌阳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中,涉及到的毒品电子烟弹,是一种时常伪装为“上头电子烟”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销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个典型案例
带你读懂毒品犯罪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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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舒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舒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满释放2年后,舒某又多次向购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得款3100元。
法院裁判:舒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经审理,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舒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王某、杨某、刘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采用“零包贩卖”手段,多次向包括本案被告杨某在内的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合计3.7克,后民警将其抓获,从王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6小包,共计2.56克。
杨某、刘某合谋,通过当面交付以及快递形式,多次向蒲某贩卖毒品,除毒资外另收取“辛苦费”。二人共同贩卖毒品共计2克,另外杨某单独贩卖毒品共计约6克。
法院裁判: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5年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案例三: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后,张某多次在其住处楼梯间向吸毒人员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其中每颗烟油含量约0.94克),并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收取毒资。2024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裁判: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经审理,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利用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等新型毒品,将其伪装成电子烟油、烟弹等形式,迎合年轻人追逐新潮、好奇的心理,以“时尚潮流”“只是放松”等话术诱骗购买,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而此类毒品产生的效果仅需几秒就可以直达大脑,具有极强的成瘾性和危害性,一旦沾染,极易成瘾,极难戒断。吸毒是违法、贩毒是犯罪,面对毒品,永远不要让“吸一口没事”的谎言成为毒品侵蚀的温床,零容忍!这是对毒品唯一的态度。
下一步,旌阳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涉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同时,不断创新禁毒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为建设法治旌阳、平安旌阳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