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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恋爱到对簿公堂:分手补偿欠条为何无效?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5-06-24 14:58:34 】 【 来源:什邡市法院

  从恋爱到对簿公堂:


  分手补偿欠条为何无效?


  原告廖某与被告汪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双方分手时,汪某向廖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廖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因汪某未按约支付,廖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5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汪某提出分手,廖某以存在事实婚姻为由拒绝;后廖某与朋友一起找到汪某询问分手原因时,汪某向廖某出具欠条一张。在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原告廖某该欠条载明的欠款金额是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还是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廖某明确表示欠条金额既非借款,亦非同居财产分割,系汪某因提出分手而给予廖某的分手补偿。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之规定,原告廖某与被告汪某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之规定,被告汪某为了分手向原告廖某出具欠条作为分手补偿,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原告廖某自愿撤回起诉。


  在情感纠纷中,“欠条”≠合法债权凭证,公众需要明晰“法律只调整合法法律关系”的本质,以理性态度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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