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检察院以实际行动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2020年6月9日,该院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方式,无缝对接圆满息诉一起刑事申诉案。
2019年6月8日,李某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与害人魏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魏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魏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2月10日,什邡市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2020年4月30日,申诉人罗某甲(系被害人魏某某的丈夫)不服法院判决,以李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在闹市超速行驶,造成被害人魏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仅对死者家属赔偿丧葬费4万元,而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太轻为由,向什邡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申请。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什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本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但是承办人在审查该申诉案过程中发现,申诉人罗某甲与死者魏某某育有一子罗某乙,现马上面临高考,申诉人罗某甲在外务工,家中有年事已高的父母,生活困难,现李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了解到该情况后,检察机关在向罗某乙宣讲国家有关司法救助政策后,立即启动对罗某乙的司法救助程序,通过走访其所在学校、村后,经审查认为罗某乙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鉴于申诉人认为原案件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太轻,为加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同时为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什邡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邀请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律师共5人作为听证员,对罗某甲刑事申诉案、罗某乙申请司法救助案分别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诉人罗某甲、申请人罗某乙分别表达了申诉(申请)理由和请求,承办检察官(副检察长)分别就案件办理的经过、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量刑规则等情况进行了阐述和说明,同时对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相关政策进行了专业解答。5名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人、申诉人、司法救助申请人提问和了解,经听证员评议,一致认为什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同意检察机关审查结案的处理意见;申请人罗某乙申请司法救助的理由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在听证会上,承办人从法、理、情多角度进行释法说理,消除了申诉人的疑虑,打开了心结和法结,申诉人表示认同评议结果,同意息访罢诉,申请人也对检察机关的人文司法关怀表示感激。
通过案件公开审查,打消了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办案不公的疑虑,使其诉求得到了正面充分的回应和解答,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一次有益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因案施策,主动化解矛盾,强化释法说理,及时消除抵触情绪,做到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检察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彰显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 听证员代表在发表评议意见时,对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做法表示了肯定。
主办:中共德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德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蜀ICP备19014634号-1 德阳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
联系地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218号 邮编:618000 办公电话:(0838)220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