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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0-11-26 14:51:28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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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现场 省人大常委会供图


  本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会上,《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二次提请大会审议。记者发现,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草案)》第四章“法治保障”章节共用14条内容,从立法、执法、普法等多个维度,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据了解,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形成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助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我省制定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记者看到,《条例(草案)》共5章79条,包含: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和法律责任。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条例(草案)》总则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政策公开透明、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为落实第一责任人,《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草案)》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按照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同步进行宣传解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修改、废止或者暂时调整适用的建议,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同时,《条例(草案)》提出,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确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或者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条例(草案)》还要求,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同时,提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阻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

  

  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要求,《条例(草案)》要求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并要求探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条例(草案)》还突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内容。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专业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探索推进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推动“执转破”机制实质化运行;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提高重整制度适用率和成功率;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等。《条例(草案)》还要求,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专业机构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合同纠纷解决效率。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专业机构缩短鉴定评估时间,提高鉴定评估质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对其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回复。


编辑:孙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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