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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检察院办理的兰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评选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0-10-13 13:40:43 】 【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兰某某贩卖毒品案被评选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兰某某,男,无业人员。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兰某某多次在广汉市贩卖毒品。3月8日,兰某某在广汉市小汉镇薛某某家中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9月3日至7日,兰某某四次在广汉市汉街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克。2018年9月7日,公安民警将兰某某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手包和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8.61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薛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薛某某供称,2018年3月8日其向鲍某某等五人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系当日向兰某某购买;鲍某某亦证明,其到薛某某家中购买毒品时兰某某也在场,鲍某某还通过微信向兰某某支付毒资100元。综合全案证据,兰某某有贩毒嫌疑,应当立案侦查。2018年7月19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广汉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9月7日,广汉市公安局对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6日,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兰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12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5月25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强化立案监督和追诉犯罪职能。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牢固树立对毒品犯罪“积极追诉”的办案理念,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切实增强刑事立案监督意识,有效防止对毒品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注重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对毒品来源认定、毒品上家指认具有重要意义,还可能隐含立案监督线索。办案中,应仔细审查言词证据以及与相关证据的印证情况,被告人或证人多次提到涉案毒品系从案外人处购得时,应引起高度重视,注重审查是否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从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三)加强跟踪引导,提升立案监督工作质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在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前,直至案件被提起公诉,均与侦查机关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并根据侦查取证情况,及时提出了取证建议,确保了办案质量。


编辑:孙小媛

主办:中共德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德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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