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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尚阳·说案丨没开车也担责? 车辆出借的这些坑别踩!
www.deyangpeace.gov.cn 】 【 2026-01-28 10:26:14 】 【 来源:绵竹法院

  “兄弟,借你车开两天,去趟外地办事!”


  生活中,不少人都遇到过这样的借车请求。一边是抹不开的人情脸面,一边是隐隐不安的顾虑,借还是不借?很多人或许会抱着“就开几天,能出啥事儿”的侥幸答应,却不知这看似平常的一次出借,可能会让自己卷入纠纷,背上赔偿责任。


  没摸过方向盘,也没参与事故,仅仅是把车借了出去,为啥还要担责?这背后藏着哪些容易被忽视的法律“暗坑”?今天,绵竹法院将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为大家拆解车辆出借的法律风险,教你避开这些“人情债”背后的麻烦。


  案情还原


  时间回到2023年1月,未取得驾驶证的刘某驾驶着从杨某处借来的小型轿车,在绵竹市玉妃路与苏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离现场。经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


  据悉,这辆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内。同年6月,苏某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保险公司、刘某、杨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需向苏某支付赔偿款13.1万元,且赔付后有权向刘某追偿。


  2023年8月,保险公司如约向苏某支付了13.1万元赔偿款。随后,保险公司向刘某、杨某主张追偿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这笔赔偿款,双方协商无果后,保险公司诉至绵竹法院,引发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绵竹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杨某作为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杨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法条链接


  很多人看完案情会疑惑:保险公司赔付后为啥能追偿?杨某没开车,凭啥要为刘某的过错买单?其实答案很明确,这都是车辆出借时容易踩的法律坑,法律条文早已作出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经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赔付后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本案中,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仍驾车行驶,属于上述法条明确的情形,保险公司在赔付苏某损失后,自然有权向相关侵权人追偿。而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虽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将车交由无证人员驾驶,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于被追偿的侵权人范畴。


  法官释法


  “车不外借”不是生硬地说教,而是避开法律风险的警醒。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你既享有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就必须承担对等的管理义务,其中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关键的“避坑点”,就是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质。


  实践中,车主因借车担责,大多是踩了这两大“坑”:一是资质审查“坑”,明知对方无证、驾照被吊销,或饮酒、吸毒等仍出借车辆,放任风险发生;二是车辆安全“坑”,出借前未排查制动、灯光、轮胎等关键部位故障,让“带病”车辆上路,间接引发事故。


  本案中,杨某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刘某,主观上存在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客观上增加了道路行驶的危险性,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温馨提示


  ①借车有风险,出手需谨慎。汽车不是普通物品,它关系着交通安全和你自身的法律责任,管理不慎就可能引发严重法律后果。


  ②审查是关键,义务不能忘。借车前,请务必核实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确认其身体状态适合驾驶。这是你作为车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③情面诚可贵,责任价更高。不要因为抹不开面子而忽视安全底线。一次轻率的出借,可能换来的是巨额的赔偿和漫长的纠纷。


  人情归人情,法律归法律。车辆出借前多一份审慎,少一次侥幸,守住审查义务的底线,才能既维系人情温度,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安出行,始于你我每一次负责任的抉择。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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